5月15日,陜西高院向社會發(fā)布2019年度陜西法院十大審判執(zhí)行案件。陜西奧凱電纜有限公司、王志偉等生產銷售偽劣產品、單位行賄、行賄案入選。
2015年2月至7月,被告單位陜西奧凱電纜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陜西奧凱公司)先后與中鐵一局電務工程有限公司、中鐵上海工程局等西安地鐵三號線施工單位簽訂低壓電力電纜供貨合同。
此外,陜西奧凱公司還與中鐵電氣化局西安地鐵AFC項目、中鐵二十五局西安地鐵派出所停車場項目的建設施工單位簽訂低壓電力電纜供貨合同,供應電力電纜。合同簽訂后,王志偉為降低企業(yè)生產成本,獲取更多非法利益,偷工減料生產電纜,以不合格電纜冒充合格電纜向施工單位銷售。
案發(fā)后經鑒定,不合格線纜金額為3840余萬元。
另查明,2009年至2011年,王志偉在任長江高科電纜代理銷售人員期間,為銷售電纜,向西安市地鐵建設有關項目管理人員行賄58萬元。陜西奧凱公司及王志偉等人向中國鐵建電氣化局集團有限公司等施工單位相關負責人行賄42.7萬元。
西安市人民檢察院以陜西奧凱公司及王志偉等8人犯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陜西奧凱公司及王志偉等4人犯單位行賄罪,王志偉犯行賄罪向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分別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單位行賄罪,判處陜西奧凱公司罰金人民幣三千零五十萬元;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單位行賄罪、行賄罪,數罪并罰,對王志偉決定執(zhí)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一百五十萬元;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單位行賄罪判處其他7名被告人七年至十二年又三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宣判后,王志偉等人提起上訴,陜西省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案引發(fā)社會公眾對西安地鐵施工質量和運行安全的高度關注,在社會上產生重大影響。被告單位陜西奧凱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王志偉等為謀取非法利益,違反國家產品質量管理規(guī)定,以次充好,生產銷售不合格電纜,給地鐵運行帶來安全隱患,影響公共安全;采取行賄手段銷售產品,破壞正常的市場經濟秩序,社會影響惡劣。
人民法院對被告單位及其法定代表人王志偉等依法從嚴判處,有力打擊了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犯罪及不正當競爭犯罪,維護了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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